校外实习要求

Smu deman法学院
校外实习要求 

  1. 所有学分实习必须提供实质性的律师经验,该经验与律师在持牌律师或其他有资格监督的个人(以下简称现场主管)的监督下为客户提供咨询或代表客户或从事其他律师任务的经验合理相似。.

  2. 所有学分实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由学院主管成员或现场主管直接监督学生的表现;
    2. 表演机会, 来自学院主管或实地主管的反馈, and self-evaluation;
    3. 学生之间的谅解备忘录(MOU)或其他书面谅解, the Faculty Supervisor, 以及一名在安置处的权威人士,描述(a)大量的律师经验和表现机会, feedback and self-evaluation; and (B) the respective roles of Faculty Supervisor and Field Supervisor in supervising the student and in assuring the educational quality of the experience for the student, 包括一个明确的方法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4. a method for selecting, training, 评估并与现场主管沟通, 包括学院和实地主管之间通过亲自访问或其他沟通方式的定期联系,以确保学生教育体验的质量.
    5. 课堂教学组成部分, 定期授课, 或者其他持续的方式, contemporaneous, faculty-guided反射;
    6. evaluation of each student’s educational achievement by the Faculty Supervisor; and
    7. 充分控制学生的经历,以确保这些规则和ABA标准304的要求得到满足.

  3. The faculty has approved 3 externship courses: Federal Judicial Externship; Corporate Counsel Externship; and Government & 公益实习. 每门课程由一名学院主管领导, 谁监督课程中所有的实习. 参加公司法律顾问实习或联邦司法实习项目的学生必须同时参加课堂部分, 而且可能只有一次实习机会.  参加政府实习的学生 & 公共利益计划必须同时报名参加课堂组成部分,他们第一次采取这样的实习.  如学生其后在另一政府部门实习 & Public Interest Program, 学生将由一名学院主管监督,他将提供其他持续的方式, contemporaneous, 教师指导的反思,并遵守这些规则的所有其他要求. 

  4. 在学术事务高级副院长的批准下,教授实习课程的学院主管可以批准新的实地实习. 由学院主管批准 & Associate Dean, 任何新的场地布置必须符合这些规则和ABA标准304的所有要求. 每一次实地实习都需要实地主管之间的书面谅解, Student, 符合规则2(c)要求的教员主管. 课程委员会可以批准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结构的新的实习安排, 只要它们符合ABA标准304. 

  5. 政府的教务主管 & 公共利益项目和就业服务办公室将共同努力,维护和公布一份准确的经批准的实习名单,以便学生能够获得有关可用实习的最新信息. 学院主管将在每年2月1日之前提供春季学期的实际学生实习名单, 以及每年9月15日之前的夏季和秋季实习, 给教务处主任, student affairs, and clinics.

  6. 实习信用限制.
    1. 任何实地实习都不能获得超过6小时的学分.
    2. 学生不得申请超过6个实习实习学分,以获得J专业所需的87个学分.D.  课堂部分的学分不计入这6个学分的限制.

  7. 实习学生在没有课程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其实习工作将被评为学分或无学分.  然而,课堂内容可能会按照法学院的标准进行评分. 

  8. 才有资格参加实习, 学生必须成功完成足够的先决条件或接受足够的同步培训,以确保学生教育体验的质量.  留校察看的学生不能参加实习. 

  9. J.D. 申请实习学分的学生优先于LL.M. students and J.D. 希望参加无学分实习的学生. LL.M. 学生必须事先获得研究生委员会的批准才有资格参加实习. 

  10. 除非课程委员会另行批准,否则学生实习必须每学期在实地实习中获得每学分至少工作60小时. 

  11. 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做的工作可能不会得到补偿.  必须事先得到学院主管的批准, 作为实习的一部分,学生可能会收到合理费用的报销. 

  12. A  J.D. 未经学生事务助理院长事先批准,该法学院的学位候选人在就读另一所学校时不得参加实习.  如果实习没有事先得到其他法学院的批准, 实习须经课程委员会批准. 

  13. 现场主管必须在整个学期的实习期间两次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信)评估外部学生的表现. 第一次评估必须在学期中期进行,第二次评估必须在实习结束时进行.  现场主管必须将评估副本发送给学院主管. 之后要尽快, 专业主管和学院主管都必须与学生会面讨论评估结果.  学院主管必须将这些评估表格的副本保存至少三年. 

  14. 学生实习必须完成学生自己的工作和实地主管的两份书面评估, 在学期中期和实习结束时. 学生必须将评估的副本交给学院主管. 

  15. 在外聘工作期间, 学生必须记录实习的日期和时间, 所做工作的性质, 这是为谁做的. 该日志必须定期提交给学院主管. 学生的工作成果必须在学生实习期间定期提交给学院主管, 除非提供工作产品会违反有关安置保密的法律义务或政策. 学生将定期与学院主管(以指定的方式)交流学生对实习经历的反思和对学生工作的自我评价. 

  16. 或者以文章的形式, research paper, a journal, or other writing, 每个学生必须在实习结束时向学院主管提交一份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的教育经历评估. 该评估应包括学生的批判性自我评估,反映实习如何改变或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技能和价值观, 以及这段经历如何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制度以及其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